一、覆盖范围
武汉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二、待遇享受期
大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第二年8月31日
三、普通门诊报销
1.我校校医院为大学生医保门诊报销机构。
2.我校校医院门诊报销比例为90%、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
3.经校医院同意到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费用,由校医院按规定报销。
四、住院报销
1.大学生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低于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2.大学生医保住院待遇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执行。
3.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武汉市大学生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从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减半。
4.在定点医疗机构(科室)间转院,视同一次住院,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并分别执行转出和转入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
5.住院报销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70%;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支付比例)。
6.对武汉市大学生中符合生育政策的孕产妇,由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
7.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8.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大学生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15万元。
五、重症(慢性)疾病
1.由高校、科研院所持该生近期治疗的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到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重症申报手续。
2.区医保经办机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大学生进行病情鉴定。
3.符合规定的,确定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4.就医购药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门诊重症专用病历。
5.大学生门诊重症治疗,其符合规定的费用报销70%。
六、异地住院报销
1.在异地住院治疗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
2.在治疗结束的90日内,学生按要求向高校提交相关材料,由高校持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到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七、大病保险
大学生参加武汉市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2万以上部分分段按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以上内容已知悉,家长签名:
学生本人签名:
年 月 日